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羅佩秦
張雅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該條款規定,聲請人各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