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好郝藥局鳳林店
法定代理人 郝騰彰
聲 請 人 郝樹藩
陳麗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許瓊文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號樓之0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雄全字第4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主 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雄全字第4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伊另以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且查得相對人財產所剩無幾,部分支票亦遭兌現,已無假處分之必要,故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法院禁止相對人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經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查閱屬實。則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