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麗真
楊宗致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雄全字第4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度雄全字第46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