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雷素菁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 對 人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司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公司登記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