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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孫家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家詳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
    ○」,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影
    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