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王昱仁
相 對 人 宥宥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
法定代理人 鄭介瑋
相對人 有朋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