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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修及蔡○○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聲請人陳報為新臺幣(下同)495,3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