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橘瑟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南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伊婷、鄭宜芳間請求給付裝潢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聲請人雖稱曾於前次聲請繳交一千元遭駁回,應毋庸重複繳納等語,惟查聲請人前次聲請經分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6號,經裁定於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繳納聲請費,嗣以113年度雄司調字第55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收受送達,並未聲明異議,是該裁定業已確定,本院自受其羈束,且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得免徵聲請費之情事,自仍應依首揭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一千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