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級爺爺數位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