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義雄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