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大鈁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通
相 對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9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