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鈞閎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