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鈞閎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