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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雷素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