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蔡性道、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
            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達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邱建達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址現設於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按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