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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57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5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