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