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訴訟代理人 傅竑維
被 告 豐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共計2次配送同款空氣清淨機送至被告,由被告簽收,然其中1台是重複出貨,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回覆稱已遍尋不著。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惟被告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立登記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簽發收上被告之印文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登記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