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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訴訟代理人  傅竑維 
被      告  豐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共計2次配送同款空氣清淨機送至被告,由被告簽收,然其中1台是重複出貨,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回覆稱已遍尋不著。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惟被告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立登記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簽發收上被告之印文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登記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