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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15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徐崇捷 
被      告  許俊生 
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零件費用同意折舊,具狀減縮請求本金金額為10,213元(見本院卷第87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承保訴外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公路警察局)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特車(下稱甲車)。又訴外人即公路警察局受僱人邱顯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駕駛甲車沿國道一號南向內側車道行駛,行經上開路段368公里200公尺處時,適有被告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下稱乙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輾壓不明掉落物(下稱系爭掉落物)彈飛造成甲車受損(下稱系爭事故),需費10,213元(折舊後零件費7,713元、工資2,500元)始能修復。伊業依系爭保險契約賠付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前開修繕費用,在給付範圍內自得代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向被告求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第53條規定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掉落物本來就是在上開路段路面,並非自乙車遺落,又乙車高速行駛在國道上,系爭掉落物微小難以察覺,難據此課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責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第196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主張被告因前開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並據此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既經被告以前詞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前開侵權行為之事實,先負舉證之責任。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甲車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發票、甲車受損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25頁),然為被告以前詞置辯。而經本院當庭勘驗甲車行車紀錄器影像,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11頁),可見當甲車持續接近乙車左後方時,有一橢圓形不明微小物自乙車上方瞬間飛出撞擊甲車擋風玻璃,衡諸該掉落物微小肉眼難以察覺,佐以系爭事故地點為車輛高速行駛之國道公路,實難期被告在高速行駛下會注意到路面上有一微小之掉落物進而閃避之,綜合上情,難認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可言。原告暨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未盡注意義務,其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213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勘驗標的:檔名「2023_0920_133935_035A」
編號
影片時間
勘驗內容
1
影片0~1秒
甲車行駛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與正前方之小客車(下稱前方小客車)有相當距離,乙車行駛在前方小客車右前方之中線車道上。
2
影片2~3秒
前方小客車逐漸超越乙車,甲車亦逐漸靠近乙車之左後方,持續拉近與乙車之距離。
3
影片4~5秒
甲車持續接近乙車左後方,出現一「硜」之低沉撞擊聲,車內隨即有男聲驚呼:「唉唷」,此時有一橢圓形不明物自乙車上方飛出(極瞬間掠過畫面),及台語對話:「什麼東西踢到?」、「看到嗎?」、「沒」等語。
4
影片6~7秒
甲車輛自乙車左方逐漸超越;甲車擋風玻璃並未見異樣。
5
影片8~10秒
乙車隱沒於甲車右側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