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洪珮蓁
            林冠吾

被      告  吳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