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俊間請求給付停車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o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