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黃昱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