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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永祺  
            郭書妤  
被      告  楊惠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楊惠真」記載,應更正為「楊惠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