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秉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萬4,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