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87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小字第1143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