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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吳俊賢 
被      告  陳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35元,及其中新臺幣69,992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7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