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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6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楊紋卉  
被      告  陳凱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玖元、貳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