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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張簡旭文
被      告  黃裕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9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民國)
計息迄日(民國)
年息(%)
36,383元
113年8月30日
清償日
9
22,411元
113年8月30日
清償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