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張雅雯
被 告 王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1時5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被告於開庭前5日事先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