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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方進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