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30號
原 告 寶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左
訴訟代理人 黃立傑
被 告 張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未還,但依其提出之領據所載,被告是領取原告公司智慧減碳計畫之第1期執行款,並非借款,是所訴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