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5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王雯瑜(原名:王苡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