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江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元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