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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60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李誌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庭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