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原 告 廖翊傑
被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訴訟代理人 沈園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萬2,400元及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2,4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被告所辯稱向原告採購之生鮮蔬菜品質不符合標準之理由,多數為葉黃、蟲洞腐損,此於目前有機栽種當道之市場,尚難認屬嚴重瑕疵,且被告所辯稱腐損金額為3,874元,所占本件貨款之比例非高,是認被告不得以上開所辯拒絕給付貨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