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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原      告  廖翊傑  


被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訴訟代理人  沈園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萬2,400元及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2,4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被告所辯稱向原告採購之生鮮蔬菜品質不符合標準之理由,多數為葉黃、蟲洞腐損,此於目前有機栽種當道之市場,尚難認屬嚴重瑕疵,且被告所辯稱腐損金額為3,874元,所占本件貨款之比例非高,是認被告不得以上開所辯拒絕給付貨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