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780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朱美芳
被 告 張博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被告戶籍地設於「臺北市士林區」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