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6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施忠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