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柯易賢
黃靜美
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劉威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威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5,651元,及其中新臺幣54,478元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劉威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6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