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02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嘉榮  
被      告  徐玲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68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1,179元及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1,179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原侵占之金額扣抵未領回之薪資後,被告保有之犯罪所得僅4萬1,179元,則原告所請求超出上開金額之部分,不管有無理由,但難認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關,是堪認所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