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胡順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