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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勲 

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瀞藝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9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至205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