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943號
原 告 羅元泉即杏友藥局
訴訟代理人 羅宗詠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1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