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943號
原      告  羅元泉即杏友藥局

訴訟代理人  羅宗詠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3時15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