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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池 
被      告  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