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9,768元(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加計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止所生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6,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小數位捨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