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簡易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3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未繳費,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