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惠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明,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按上訴人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33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據以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計算如附表所示(其中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即113年3月12日止),爰核定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本院113年度雄補字第6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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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97年7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 111,512×19.71%×(7+42/366)=156,375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3月12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 111,512×14.99%×(8+122/365+71/366)=14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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