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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      告  薛憲聰即富盟創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薛憲聰即富盟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薛憲聰即富盟創意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