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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被      告  陳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共宅一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依據前開協議第五點之第2項記載:「本協議衍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影本(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稽。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