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全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27元(含本金365,55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687元),是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376,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