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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18號
原      告  趙梓堯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6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寄存送達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