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周國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